
“租房”二字
可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
作为出租房主
规范出租、合法出租
才能安心收租
案例回顾
近日,永定路派出所社区民警在一出租房屋检查时,发现陈某作为房屋出租人,违反规定出租短租住房。海淀警方依据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》第六十五条对陈某作出责令整改并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法律法规
《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》相关规定:
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,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。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,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,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,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。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。
第六十五条规定,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,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的,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,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此外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,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,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。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主动申报登记的治安责任。
操作方法
为方便您及时完成自主申报
北京警方升级了“自主申报”系统
您可通过“平安北京”或
“首都社区警务”微信公众号
履行自主申报登记责任
以下视频中
依托“首都社区警务”微信公众号
进行操作介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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